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3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7月1日
- 条文数
- 5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宣传教育、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工作。
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参与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安全培训等活动。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乘用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宣传和引导。
第二章生产经营
(一)明确电梯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负责免费修理、更换,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在维护保养、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依法予以召回,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禁止销售下列电梯:
(一)未经许可生产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
(三)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
(四)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
(五)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出厂资料或者出厂资料不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电梯相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更换电梯主要部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应当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出具保修凭证并做好更换记录。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
电梯轿厢内应当配备紧急报警、应急照明等装置,并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内无线通信信号的有效覆盖。
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申请,及时安装通信设施。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电梯无线通信信号覆盖的有关工作。
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
第三章使用管理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按照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等手续,并妥善保管电梯档案;
(三)保持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干燥、无渗漏水,确保达到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明等环境要求;
(四)电梯轿厢和井道内无线通信信号未有效覆盖的,向有关通信运营企业报装无线通信设施并提供便利条件;
(五)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值班制度,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及时予以劝阻;
(六)在电梯轿厢等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使用标志、应急处置标识、安全警示标志等,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紧急停止装置有效可靠,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七)配合做好电梯检验工作,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测;
(八)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严重故障时,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在电梯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新使用管理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移交电梯档案等资料。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志愿服务等活动,协助维护乘梯秩序,对遇到乘梯困难的乘用人给予帮助。
(一)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二)非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使用标志、应急处置标识、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在电梯内打闹、蹦跳、吸烟、吐痰、扔垃圾、乱涂乱画,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六)携带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携带犬只未采取戴嘴套、装入犬袋(笼)等安全措施;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使用电梯,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随行人员陪护。
第四章维护保养
在业务所在地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开展维护保养工作。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方案,明确维护保养重点;
(二)在维护保养现场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措施,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接受其现场监督;
(三)在电梯轿厢等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信息,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签到信息、维护保养结果、下次维护保养时间等信息;
(四)建立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制度,保证应急救援电话畅通,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通知后,其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确保主城区抵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区域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五)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严重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电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电梯;
(二)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严重故障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章检验检测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
(一)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故障率高;
(二)遭受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梯安全评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一)不得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业务;
(二)及时完成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工作,出具客观真实的报告;
(三)发现电梯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政务服务,协同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电梯建设、管理、维护保养及资金筹集等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沟通协调,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协助业主开展意愿征询、项目申报等工作。
(一)加装电梯业主协商分摊;
(二)使用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
(三)使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等资金;
(四)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应当用于电梯建设或者维护保养等,实行专款专用。补贴的发放、使用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加强对加装电梯现场勘察、规划设计、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鼓励相关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等费用。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有序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
鼓励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牵头,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等企业成立联合体,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七章监督管理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故障率较高、投诉举报较多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要求其及时履行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并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相关数据信息接入电梯信息化管理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电梯安全相关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一)在电梯质量保证期限内,不履行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二)通过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
(一)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二)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
(一)未能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
电梯乘用人违规使用电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通知后,其维护保养人员未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二)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严重故障时,未立即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电梯;
(三)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
(四)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