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宣传教育、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