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