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