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二)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