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电梯质量保证期限内,不履行免费修理、更换责任;(二)通过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