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乘用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宣传和引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