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一条有效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查验电梯的产品配置清单、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购销台账。禁止销售下列电梯:(一)未经许可生产的;(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三)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四)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五)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出厂资料或者出厂资料不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