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经本单元业主申请,由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电梯建设、管理、维护保养及资金筹集等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沟通协调,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协助业主开展意愿征询、项目申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