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六条有效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以及相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即为交付使用。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