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第二十九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业务;(二)及时完成检验检测或者安全评估工作,出具客观真实的报告;(三)发现电梯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