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一)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故障率高;

(二)遭受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梯安全评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