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二)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