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制定机关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1月6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会同有关部门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办事环境。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依法帮助其解决问题,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可以邀请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等人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市场环境
实行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对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需要多部门或者跨层级办理的事项,采取申请表单多表合一、线上一网申请、材料一次提交的方式,实现集成办理。
各类政务服务和税费减免等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分级分类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鼓励在市场主体集聚、政务服务需求量大的产业载体、商务楼宇设立一站式政务服务站,为市场主体就近办事提供便利。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人工智能匹配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快速办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落地保障,根据需要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商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推动乡贤企业回乡创业投资。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制作告知和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相关服务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布,方便浏览、查阅、下载。
申请人在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时,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办理。
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支付现金。
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优化工程项目服务,以市民服务中心为枢纽,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代办服务网络。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依托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线下设立综合代办窗口和网上特设专栏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税务、金融等部门的衔接协同与信息共享,实行登记、交易、缴税同步办理,实现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实现不动产登记与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公用服务事项一窗受理、集成办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完善对外贸易交流平台搭建,提供相关法规政策信息、风险防范化解等指导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章要素保障
推广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协议、履约监管协议或效益协议等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将准入要求纳入有关协议,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支持和规范新业态领域多样化劳动用工,支持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依法开展共享用工、灵活用工。
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引导市场主体加强内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劳动者及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开发、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企业融资获得率。
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融资畅通,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及其成果转化收益,提高其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第四章数字赋能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开放自有数据资源。鼓励国有企业、研究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将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依法向社会开放共享。
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的事项,办理标准应当一致,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线上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市场主体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鼓励市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合作,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
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健全电子证照库,归集有关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对接,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纸质证照为由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数字化转型,拓展数字支付应用场景,推广移动支付、数字人民币、生物识别支付等数字支付手段,促进数字支付方式互联互通。
第五章融合促进
深化深圳-汕尾市县两级产业合作园区共建,加快推进深汕合作拓展区建设,加强要素供给、开发运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保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生态协同发展。
建立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联合招商机制,根据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制定产业促进政策,协同开展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以及海洋产业的互补招商,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创新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服务。
第六章法治环境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及时的补偿。
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建议的受理回应机制。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以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保障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和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依法制定公布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引导企业对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履责纠错。
鼓励探索建立统一的在线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推进商事纠纷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和在线确认工作,高效化解市场主体在金融、知识产权、房屋租售和其他商事领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