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按照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鼓励利用公共数据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开放自有数据资源。鼓励国有企业、研究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将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依法向社会开放共享。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