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及时的补偿。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