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属地投资项目引进的统筹协调,制定发布产业招商目录,向市场主体全面推介本地区投资政策,提供产业用地供应、产业链合作对接、人力资源供给等投资信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落地保障,根据需要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商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推动乡贤企业回乡创业投资。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