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八条有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制作告知和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相关服务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布,方便浏览、查阅、下载。申请人在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时,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办理。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