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应当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鼓励探索建立统一的在线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推进商事纠纷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和在线确认工作,高效化解市场主体在金融、知识产权、房屋租售和其他商事领域的纠纷。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