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要素保障第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合理用地、用海、用林和配套用地需求。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复合利用等供地用地方式,满足市场主体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推广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和项目投资协议、履约监管协议或效益协议等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将准入要求纳入有关协议,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