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纠纷调解等服务,优化市场主体用工信息服务,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需状况,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支持和规范新业态领域多样化劳动用工,支持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依法开展共享用工、灵活用工。
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引导市场主体加强内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劳动者及企业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