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发布一般性的指导意见或者提出具体指导建议、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对有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规劝、约谈等方式指导、提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和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