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地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目录,优化审批手续,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精准化监管。优化工程项目服务,以市民服务中心为枢纽,建立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代办服务网络。代办服务专区(服务点)依托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线下设立综合代办窗口和网上特设专栏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