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数字赋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综合服务专区,整合市场主体办事的应用、网站、移动端等,深化营商一体化平台应用,提升涉企数字化服务能力,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集成服务。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的事项,办理标准应当一致,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线上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