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