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商务部门应当与海关、税务、海事、边检等部门健全合作机制,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应用,推进通关流程电子化,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完善对外贸易交流平台搭建,提供相关法规政策信息、风险防范化解等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