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依法制定公布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引导企业对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履责纠错。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