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融合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交流合作,推进改革举措、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对接,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