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会同有关部门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办事环境。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