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9月30日拉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8月28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0年10月29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0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4年11月5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11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依法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环境卫生改善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县(区)、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和巩固提升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
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及时向公众发布疾病及相关防治信息。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公园、健康步道、健康场馆等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公共健身设施利用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符合人群特点的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培养职工自我保健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
(三)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卫生大扫除、清洁家园、清洁村庄(社区)等活动,发动群众做好家庭及周边环境卫生,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健康科普知识,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五)学校、托育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幼儿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健康知识和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健康公益广告,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七)车站、广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宣传栏、电子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一)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二)增强节约意识,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三)推行文明用餐,合理膳食,公筷分餐;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规范。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共体育馆;
(二)托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三)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四)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候车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区域。
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规范的禁烟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第四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病媒生物防控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综合防控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消除病媒生物。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商场、车站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厂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控设施,确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