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改善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持续开展卫生城市巩固提升活动,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环境建设管理水平。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县(区)、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和巩固提升活动。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