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改善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从事运输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