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推进农村因地制宜采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