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指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