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树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二)增强节约意识,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三)推行文明用餐,合理膳食,公筷分餐;(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