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定期开展密度控制水平监测与评估,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防控活动。

病媒生物防控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综合防控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