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厕所标准化建设,做到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男女厕位比例恰当、指引清晰、标识规范并配备无障碍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