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改善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加强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