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人才和网络建设,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及时向公众发布疾病及相关防治信息。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