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包括以下活动: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公园、健康步道、健康场馆等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公共健身设施利用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符合人群特点的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培养职工自我保健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

(三)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卫生大扫除、清洁家园、清洁村庄(社区)等活动,发动群众做好家庭及周边环境卫生,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健康科普知识,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五)学校、托育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幼儿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健康知识和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健康公益广告,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七)车站、广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宣传栏、电子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