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卫生优化提升纳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村庄清洁、改水改厕等工作,改善村容风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