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旅游景区景点、车站、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