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
- 制定机关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0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大走廊的范围包括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和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其他相关区域,具体范围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走廊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大走廊内的科技创新促进、人才服务、产业发展、建设开发等工作。
大走廊管委会会同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人民政府,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对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管理机构实行双重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大走廊高质量融合发展。
紫金港科技城、未来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根据大走廊总体目标定位、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结合各自经济发展现状、产业基础和特点、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明确发展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等。
大走廊管委会建立大走廊内跨区域迁移协调机制,鼓励跨区域合作,为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经营提供便利。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大走廊创新发展情况报告,依法公布重大创新成果、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能力、创新生态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章科技创新
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创新主体在前沿科技、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推进协同创新。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积极对外开放共享相关设施、设备。
鼓励大走廊内的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大走廊举办创新比赛、技能竞赛、创新成果和创新项目展示活动。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大走廊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验证所需的应用场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等服务;建立科技成果先试用后转化制度。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大走廊依法创办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技术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专业化的科技服务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保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加强高价值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支持境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在大走廊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投资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科技投融资平台,参与创业投资。
鼓励银行在大走廊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按照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规范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协调,共同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第三章人才支撑
在大走廊内实施按需精准引才相关政策,建立更为灵活、积极、开放、有效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梯度培养机制,建立健全青年人才专项支持制度。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大走廊内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联合设立产业学院、实训基地,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技术经理人。
鼓励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在大走廊推行科技特派员、企业特派员、科技创新协作员、科技成果转化员等制度。
第四章产业发展
大走廊内应当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构建具有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大走廊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大走廊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和产业链整体发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开展创新发展改革试验,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产业集群汇聚。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建立常态化产业协同机制,统筹推进区域合作,促进产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形成产业协作体系。
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在大走廊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基金业态。
鼓励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收益分配以及安全治理等方面进行探索。
第五章规划建设
大走廊发展规划由大走廊管委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共同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大走廊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大走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大走廊管委会组织开展,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大走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涉及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行政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跨区域重大线性基础设施布局调整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走廊管委会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在城市更新中应当将盘活的低效用地优先用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大走廊管委会负责统筹大走廊内跨区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资金等要素保障,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走廊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推广绿色建筑,加强对山、水、湿地、田园等生态、气候和景观资源的保护利用。
第六章保障措施
经有权机关依法委托,大走廊管委会可以实施相应行政许可。大走廊管委会可以根据大走廊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提出需要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清单,经报请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后实施。
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可以在大走廊探索设立法定机构。
鼓励与大走廊建设、发展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大走廊,鼓励设立海外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孵化中心、联合实验室等。
支持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科学技术人员发起或者参与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支持在大走廊举办国际交流活动。支持大走廊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参加国际性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