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走廊建设全市未来产业策源地和核心区,推进布局未来产业社区,形成未来产业集群。

大走廊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大走廊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和产业链整体发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开展创新发展改革试验,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产业集群汇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