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区、余杭区、临安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大走廊管委会按照规定负责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发挥专项资金的创新引导和产业带动作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