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在大走廊参与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大走廊举办创新比赛、技能竞赛、创新成果和创新项目展示活动。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大走廊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验证所需的应用场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投产前试验等服务;建立科技成果先试用后转化制度。

大走廊管委会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大走廊依法创办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技术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专业化的科技服务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