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大走廊管委会负责统筹大走廊内的产业发展布局,明确产业政策导向,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培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新格局。

大走廊内应当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构建具有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