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支持符合重点前沿学科发展方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大走廊,构建由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和全省重点实验室等组成的新型实验室体系,加速未来产业研究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等重点平台建设。

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