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大走廊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改革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不予、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