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推动大走廊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建立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加强大走廊与本市、本省和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大走廊管委会建立大走廊内跨区域迁移协调机制,鼓励跨区域合作,为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经营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