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支持在大走廊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鼓励对标高标准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

鼓励与大走廊建设、发展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大走廊,鼓励设立海外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孵化中心、联合实验室等。

支持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科学技术人员发起或者参与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支持在大走廊举办国际交流活动。支持大走廊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参加国际性展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