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支持在大走廊推进国际贸易便利化,鼓励对标高标准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鼓励与大走廊建设、发展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大走廊,鼓励设立海外研究开发机构、创新孵化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支持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科学技术人员发起或者参与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在大走廊举办国际交流活动。支持大走廊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参加国际性展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